明太祖朱元璋倡廉反腐,当年的一些高明手段如今仍然在用!
编辑|不可史意
元朝末年,长期的战乱给当时的经济社会带来了深重的影响,人烟稀少,民生凋敝,百姓民不聊生。
面对明朝初期产生的衰败,局势混乱,为了巩固新生王朝,朱元璋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
那么朱元璋用了哪些举措来使明朝进入鼎盛时期的呢?
朱元璋的出身朱元璋出身贫寒,饱受苦难,元朝末期,正值吏治腐败,社会黑暗,便对那些贪官污吏产生了怨恨,在经历了社会动荡、目睹了贪官污吏腐败的行径,再加上年幼时遭受的挫折苦难,朱元璋对腐败问题恨之入骨。
建立明朝后,朱元璋常常谈起这一点,朱元璋即位后曾经说道:“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几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蠢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朱元璋个人贫困的经历,已成为其廉政思想形成的重要基础。
元代以后,腐败现象愈发严重,官吏的腐败恶劣风气遍及朝廷内外,即便是统治者严加禁止,也未有所收敛,并一直影响到明初。
在此背景下,阶级矛盾激化,朱元璋建立起来了由其领导的农民政权,并最终取得胜利,明王朝由此诞生。
在推翻元朝的过程中,朱元璋总结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吏治腐败,沉于享乐导致灭亡的残酷现实,更直接推动其廉政思想的形成。
因此,朱元璋称帝之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官吏贪腐问题,严加惩处,凡是遇到官吏贪污腐败,欺害百姓的,严惩不贷。
朱元璋廉政思想的表现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经济有所恢复,社会逐渐安定,为了惩治腐败,维护秩序,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为了巩固政权,恢复生产,缓和矛盾,朱元璋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在“乱世用重典”的理念指导下,朱元璋组织并颁布了《大明律》,对贪污腐败问题做出严格的规定。
《大明律》的出版借鉴了《唐律》,并进行多次修改,在这部法典中,“重典治国,从严治吏”的思想贯彻始终。
《大明律》的内容共四百六十条,包括吏、户、礼、兵、刑、工六篇目,在《刑律》中专门设置了“受赃”,对官吏管理、贪污犯罪的惩处等问题做了严格的规定。
然而《大明律》颁布以后,官吏腐败问题的发生仍未杜绝,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包括著名四大案中的“空印案”“郭桓案”。
于是,为了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总结反腐经验,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成册,制定《明大诰》,以此作为以后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
《明大诰》全书四编,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为了确保明朝的政治廉洁,机构的有效运转,加强对腐败的监督力度,明朝在前朝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监察制度。
其一是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监督和纠举是其最重要的职权,1367年,朱元璋仿照元代监察制度,建立御史台,长官为左、右御史大夫,定官一品,御史中丞一人,定官二品。
另设有治书御史、监察御史、殿中御史、侍御史等,1382年,朱元璋撤御史台,改创都察院,任命十二道监察御史,负责全国监察事务。
1435年,定为十三道,都察院,长官左、右都御史,官秩二品;左、右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官秩为三品;其下再设左、右佥都御史,官秩为四品。
其二是六科给事中,明朝废丞相设六部,为更好地监察六部行使职责,1367年,朱元璋对应中央六部设立了六科,每科各设置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
该机构专门负责督查六部政务,其职权更加专门化,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分工明确、彼此之间互不干扰,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因此六科给事中在国家政权中具有重要地位,拥有极大的权力。
六科给事中首要职权便是监察六部,除此之外,六科给事中与御史之间可以互相纠举弹劾,既钳制了六部,也限制了都察院,有效地控制了贪污腐化现象的发生。
其三是提刑按察使司,作为省级监察机关,深受皇帝重视,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有“外台”之称。
洪武九年,统治者在地方设置了十三个省,每个省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但二者之间彼此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彼此之间相互制衡,有利于防止专权现象的发生,具有司法和监察两项职权,尤以监察权为重。
在选举官员的问题上,明朝尤其注重官员的品行,注重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选任官员时,不论哪种途径,均把官员的“德行”作为首要标准。
朱元璋曾下令,选人才时必以德行为本,才华可以再作考虑,此外,为了促进明朝官员队伍建设,明朝还拓宽了官吏选拔途径,主要包括察举制、推举制、科举制。
不管是考核的形式,还是考核内容,与其他朝代相比,明朝对官吏的考核更全面、完备,考核制度不直接针对腐败,但它是发现腐败、激励廉政的有效举措之一,在明代,主要有两种考核方式,考满、考察,二者存在差异。
考满是指对任期届满的官吏进行任职期间政绩优劣和个人行政能力大小的常规考核。
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依据各个官员任期内的表现,进行打分,考核成绩分为三等,分别为称职、平常和不称职,考核的结果与官吏的表彰、升迁、惩罚等直接相关。
每三年一次,每一阶段都被称为“考满”,官吏的任期一般为九年,任职期满根据三次考核所得成绩决定官吏升降或者复职,考察,与考满不同。
考察是不定期或者定期对所有官吏进行的考核,对已不能胜任职位的官吏进行处理或者对违法的官吏实施处罚。
“考满”和“考察”两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在明朝初期,在惩治腐败、肃清吏治方面显著成效。
除了考核形式外,回避制度是国家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发明,早在春秋时局已产生萌芽,至明朝时已经成熟。
明朝的回避制度首先表现在官吏人员的选用上,为了避免官员亲属之间徇私枉法,破坏法制,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凡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不允许在同一部门中任职。
其次实行区域任职调动制度,为了避免出现地方官员依靠本族亲朋好友势力,为非作歹等现象,官员都要回避本省,而关键岗位的官员,岗位调动更加频繁。
同时,在科举考试,司法活动中,监察部门也要回避,在科举考试中,明朝规定,考生不得跨区域考试,而与考生存在有血缘关系的官员,不允许参与考试全程。
在司法过程中,凡是与审判对象有联系的官员,更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过程,一律实行回避,通过这些举措,朱元璋的廉政思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朱元璋廉政思想的效果朱元璋通过颁布重刑,制定完善监察制度,惩治了一些腐败官员,经济逐渐得以恢复,为社会带来了新的风气。
随着《大明律》和《明大诰》的颁行,明朝的腐败现象得以遏制,随着一系列法律的施行,明初的重典治吏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么严厉地整治贪官污吏,大大有效地肃清了吏治,减少了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大明律》和《明大诰》的颁布与施行,不仅有力地惩治了贪官污吏,重点治理了腐败现象,极大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堪称是一个大突破。
在严刑峻法和百姓的监督下,百姓能直接反抗官吏的压迫,官吏不敢再有贪污渎职行为,这使得明初经济得以复苏和发展,创造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巩固政权,缓和矛盾。
朱元璋认为前朝灭亡的原因在于法律过于仁慈,自己要想稳定政权就要严刑峻法,不能过于仁慈,为了在全国上下建立起自己的绝对权威,朱元璋制订并颁行严酷的法律,主张轻罪重罚,严刑峻法。
但是矫枉过正终究会带来不好的影响,明朝的严刑峻法虽然有效打击了贪污腐败现象,但又成为统治者滥杀无辜的借口。
朱元璋在位期间,冤死人数达数十万之多,从四大案中的胡惟庸案来看,朱元璋出于反腐的目的,将胡惟庸九族斩尽杀绝,波及人数达3万余人。
这已经不仅是出于惩治贪腐的目的,而是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排除异己而展开的大屠杀。
在这种严刑峻法的背景下,大大削减了官吏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明初大大小小的官员人心惶惶,胆战心惊。
在“乱世用重典”的思想指导下,朱元璋借惩治腐败之名,捏造罪名,残害开国名将,迫害无辜百姓,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还建立了特务组织锦衣卫,官吏人心惶惶,冤假错案频发,无辜死伤者众多,造成了社会动荡不安。
如今,学习廉政思想,开展廉政教育寓意深远,我国历史悠久,文化深厚,在漫长的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廉政文化遗产。
学习廉政思想,搞好廉政建设,要充分汲取优秀的传统文化,学习明朝朱元璋的廉政思想,对我们开展廉政教育,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反腐败斗争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由于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逢事历来喜欢攀个亲戚,讲究个熟门熟道,重人情、拉关系的风气比比皆是。
这种风气一旦进入权力领域,便会导致贪污腐败盛行,解决这一现象的最好途径,便是加强教育,创造廉洁的社会环境。
结语推行廉政建设,尤其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出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进而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自古以来,官员道德沦丧导致腐败问题比比皆是。
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创造廉洁的社会环境,加强廉政文化教育,要想社会风气得到改善,教育是最重要的途径。
其次,新媒体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都处于信息的交互之中,必须不断增强新媒体主流价值观的供给,充分发挥其精神导向作用,创造廉洁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宣扬一种廉洁风尚。
而作为新时代的中国青年,要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己任,政治清廉正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重要任务。
为此,青年一代要自觉树立清廉意识,慎独自律,淡泊物欲,对贪污腐败问题勇于监督,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