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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登科强制执行法读书笔记31-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具保证书人的责任

2024-11-25176

读书范围读书范围: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中国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版。

强制执行法

目次

第二篇本论

第一章总则

第六节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及具保证书人的责任24.10.21

第一款绪说

第二款债务人之拘提

一.意义

(一)有拘提之事由: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有事实足认为显有逃匿之虞

(二)有强制到场之必要

二.方法

第三款债务人之管收

一.意义与事由

(一)意义

(二)要件

1.须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事实足人显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

(2)就应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

2.经执行法院命其提供担保或限期履行或限制住居,而债务人未做到

3.须经讯问债务人,认非予管收显难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二.方法

三.限制

不得逾三个月,同一债权管收次数不得逾二次

四.被管收人的释放

五.法律效果

第四款债务人之限制住居

一.意义

二.要件

三.效果

第五款债务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有直接执行、代替执行与间接执行的方法,得直接执行的,应不许代替执行或间接执行。

第六款具保证书人之责任

一.意义

二.径向具保证书人强制执行

第七款债务人之法定代理人等之拘提、管收

一.概说

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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