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登科强制执行法读书笔记31-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具保证书人的责任
2024-11-25176
读书范围读书范围: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中国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版。
强制执行法
目次
第二篇本论
第一章总则
第六节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及具保证书人的责任24.10.21
第一款绪说
第二款债务人之拘提
一.意义
(一)有拘提之事由: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有事实足认为显有逃匿之虞
(二)有强制到场之必要
二.方法
第三款债务人之管收
一.意义与事由
(一)意义
(二)要件
1.须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事实足人显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
(2)就应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
2.经执行法院命其提供担保或限期履行或限制住居,而债务人未做到
3.须经讯问债务人,认非予管收显难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二.方法
三.限制
不得逾三个月,同一债权管收次数不得逾二次
四.被管收人的释放
五.法律效果
第四款债务人之限制住居
一.意义
二.要件
三.效果
第五款债务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有直接执行、代替执行与间接执行的方法,得直接执行的,应不许代替执行或间接执行。
第六款具保证书人之责任
一.意义
二.径向具保证书人强制执行
第七款债务人之法定代理人等之拘提、管收
一.概说
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