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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一则奸伪起,政不一则朋党生”,浅谈宋科举考官的回避制度

2025-03-0647
引言

宋代设置各种别头试,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考官徇情私取。在各种别头试制度的基础上,宋代逐渐形成了一套考官回避制度。为了回避考官,其亲嫌考生要参加相应的别头试。宋代考官回避制度,一般都是考生回避考官,即考官一旦选定,便很少更改,采用别头试考试需要回避考官的考生。

一、考生回避考官

宋廷在实行省试别头试之初,需要回避考官的考生仅限于知举官亲戚。从雍熙二年至咸平二年,需要回避而参加省试别头试的考生一般是“知贡举官亲戚”。从景德二年至熙宁九年,需要回避而参加省试别头试的考生一般是“知举官亲戚”。别头试考生范围由知贡举扩大到知贡举和同知贡举。

大中祥符元年,宋真宗诏令考生与考官有亲嫌者,都要参加别头试。张士逊为省试监门官,一说为诸科考试官,一说为巡铺官,各不相同。

大中祥符元年参加省试别头试的考生范围,相比景德二年有所扩大,即由知举官亲戚考生扩大到所有与考官有亲嫌的考生。但是,此诏令后来并未真正执行,因为大中祥符元年之后的省试别头试仍命官考试“知举官亲戚”。

宋廷专门选任考官组织别头试考试开封府、国子监考官的亲戚考生。咸平元年之前国子监、开封府发解试时,两个部门互相考试对方与考官有亲戚关系的考生,咸平元年,宋真宗开始另外专门选官考试国子监和开封府发解试考官的亲戚考生。

后来,当开封府和国子监举行科举考试时,宋朝廷专门任命考官来测试开封府和国子监的亲属。负责考试的考官对考生有私怨,两家公司会互相派人去参加考试。然而,与两位主考官都有私人恩怨的考生将不得不参加另一场考试。

景祐四年,宋廷同意贾昌朝的奏请,诸州现任官亲属、侍奉父祖远离本贯的官员子弟和州发解试考官的亲属三类考生须参加诸路转运司类试,即诸路别头试。这三类考生中的一种,即诸州发解试考官亲戚考生,为了回避当地发解试考官须参加转运司组织的别头试。

从那时起,各州都颁布了考试主考人亲属、来访考生必须参加交通部门负责人考试。熙宁二年,在礼部贡院的请求和建议下,宋神宗命监考的主考人和主考人的亲属参加交通司的考试。

诸路别头试至南宋时发展为牒试。牒试源自诸路别头试(即转运司类试),诸路转运司组织的针对地方官员和发解试考官的亲属、门客等的发解试别头试。

相对于北宋,考生回避亲属范围更加具体明确。诸州发解试考官的同姓、异姓有服亲属,大功以上姻亲和门客等考生须回避州发解试考官,参加本路转运司别头试。随着参加牒试考生日益增多,牒试制度的弊端不断暴露。有鉴于此,宋廷不得不缩减了参加牒试考生的范围。

二、考官回避考生

除了考官的亲嫌考生要回避考官参加别头试之外,考官也需要回避参加考试的考生,主要表现为回避亲属和回避籍贯。宋代考官回避亲属的情况相对较少,北宋偶有官员主动引退回避,至南宋开始从法令制度上规定考官须回避亲属考生。

大中祥符元年,张士逊为省试监门官,其亲属参加当年的省试,张士逊主动请求回避。虽然这种主动引退回避其亲属的行为,赢得了皇帝的好感,但此种做法在北宋实属罕见。

南宋开始在法令制度上规定考官须回避其亲属。绍兴十年,宋高宗下诏,令诸州发解试封弥官、誊录官等考官,应该先从本州无亲戚参加发解试的官员中选差,如果没有回避亲属的官员,方许差选为考官,如果本州官员都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考生,则差选回避人数少的官员为考官。

北宋时期和南宋前期,殿试考官不需要回避其亲属,至南宋嘉定元年殿试考官开始回避其亲属考生。发解试、省试皆有别头试,唯独殿试考官不须回避亲属。但是至嘉定元年,由于朝廷官员的要求,朝廷官员的亲属被命令去朝廷,以避免被派去参加科举考试。

宋宁宗下诏,朝中官员有亲属参加殿试时,宋廷不再差选这些官员充任殿试初考官、覆考官、编排官、详定官。至此,殿试考官也需要回避其亲属考生。

南宋时期,宋廷选任发解试考官要求其回避籍贯。宋廷诏令转运司选任发解试考官时,不许差选本处官员充任本贯的考试官和监试官。宋廷此法使得发解试考试官和监试官回避了自身的籍贯,避免通同作弊。

此后,某些考官为了避免差选地与自己籍贯相同,指地求差为考官。如果官员避嫌州数较多,则不再差选其为考官,并严令官员不许指地求差为考官。

除此之外,发解试考官必须从临近州或者隔州中选任,以回避所在州考生。乾道六年,为了防止考官徇私舞弊,诸州发解试考官要从间隔一州之地选任官员充任。嘉定六年,臣僚请求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科举“所差试官,必须遴选”。于是,宋宁宗依从其请求。发解试考官须从临近州或者隔一二州之地的官员中选任。

三、宋廷对违犯回避考官制度的惩处

北宋仁宗时期,殿试考官王伯庸没有回避其亲属刘原父,刘原父中选第一名之后,宋廷又将其降为第二名。殿试编排官王伯庸是刘原父妻子的兄长,刘原父取得殿试第一名后,王伯庸以亲嫌自列。

有人说殿试名次由考试官考定,编排官并不参与定夺,王伯庸仍然辞谢,最终,宋仁宗将刘原父降为第二名。依照北宋殿试考官不须回避亲嫌考生的制度,考官王伯庸和考生刘原父都没有违犯回避制度。

北宋时期,发解试、省试皆有别头试,由于殿试为皇帝主持,考官不须回避亲属,但最终朝廷仍将刘原父降为第二名。此次殿试中运用考官回避制度具有特殊性和临时性。

宋宁宗嘉泰二年,施清臣参加省试没有回避其父亲施康年并中选,最终施清臣被朝廷黜落。施康年出任同知贡举,其子施清臣本应该回避参加别头试,但施清臣以孤经返回大院考试,同知贡举施康年也没有加以回避,此举施清臣中选。该臣僚认为二人没有遵循回避制度,应该责罚。最后,宋廷降施康年为监司,又黜落了施清臣。

宋廷对官员违犯牒试担保法,或者官员牒试人数过多进行责罚和惩治。考生参加牒试需要本司官员担保,州县官令知州、通判担保,如果违法,将保官降一官。其后,宋廷依照此法惩治了牒试不当的官员。

结语

宋代科举考官管理更加严密。宋代通过皇帝,中书等大臣,监试官监督科举考官,通过别头试制度让考官与考生相互回避,并专门惩治考官作弊、受贿、考校不公等问题。宋代严密的科举考官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考官徇情私取等舞弊行为,有利于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为宋代人才辈出提供了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渑水燕谈录》

[2]《建炎以来朝野杂记》

[3]《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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